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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健康信息严禁泄露
本网:医圣祠 信息来源:医圣祠 更新时间:2013-11-20
1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相关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
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具体包括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其他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统计和发布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的人口健康信息。在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妥善做好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严禁泄露给任何无关的个人或组织。责任单位应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在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时,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服务和管理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提供相关虚假信息造成的责任及个人损失。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人口健康信息的整合、分析,及时掌握居民健康状况,开展人口健康评估,为提高监管能力和精细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人口健康信息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为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公众可通过登陆相关网站、发电子邮件和写信的方式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20日。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