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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阳市出台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南阳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视察时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名医、名科、名院“三名”工程,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仲景文化,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技高超、成绩突出、声望显著的中医名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由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共同成立“南阳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医药发展局,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同时,成立“南阳市名中医”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专业评议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定期评选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南阳市名中医不超过20名。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

      长期(不少于10年)在南阳辖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诚实守信,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南阳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有较深厚的中医药理论造诣,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拥有能代表本人学术观点的论文、论著或标志性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在县(市、区)有较高知名度;

      4.获聘中医类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特别优秀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25年;

      5.临床诊疗水平高,同行及社会广泛认可。近三年门诊工作量不低于30人/工作日;

      6.有较高的复诊率、好转率和治愈率,有较高的患者满意度;

      7.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长期指导带教中医临床执业医师,每年不少于1人。

      8.积极参与或指导家庭中医师签约服务,群众满意度高;

      9.未受到过刑事处罚;5年内未受到过党政纪处分、未发生过负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10.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名中医称号或荣誉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原则上不再参加“南阳市名中医”评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南阳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按照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

      第八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个人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南阳市名中医申报表》,并报辖区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区推荐候选人。各县(市、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通过组织评选,遴选出符合“南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的医师,对拟推荐候选人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南阳市名中医评选推荐书》报送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确定候选人。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人员,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本届评选候选人。

      第十一条 推介候选人。在南阳主流媒体、政府部门官网开辟专版,对确定的候选人进行宣传报道和推介(内容为个人简介、主要专长和工作业绩,宣传推介时间为3-4周)。

      第十二条 评价候选人。宣传推介期间,同时,对候选人的复诊率、有效率和病人满意度调查等进行数据分析和查访走访,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按量化积分,由高至低,评选出“南阳市名中医”拟确定人选,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确定人选、表彰。组织召开评选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南阳市名中医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市人社局、中医药发展局和卫健体委网站分别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南阳市人社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南阳市卫健体委联合发文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南阳市名中医”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南阳市名中医申报表》。

      (二)《南阳市名中医评选推荐书》。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门诊工作量、患者评价、临床带教等情况证明,并附有明细数据。

      4.近五年来能体现推荐人学术成就的主要学术论文、论著(论文要求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论著须是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医药专著,不超过5项);近十年来承担的科研课题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要求省或厅局级及以上课题和成果,不超过5项)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论文要求复印刊物封面及全文,论著仅复印封面和版权页)。

      5.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或研究生导师证书、文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人培养中医研究生数量(含名单,并注明在读或毕业)或通过师承教育培养学术继承人数量(含名单,并注明是否已通过出师考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近五年来在市级及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任职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项。

      7.参与或指导家庭中医师签约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8.其它能够体现本人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南阳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南阳市委市政府对中医工作者的极大关心和爱护,是我市中医药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每一位“南阳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南阳市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履行好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义诊活动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南阳市名中医”的评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面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将“南阳市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同时应将南阳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南阳市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南阳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同意,撤销其“南阳市名中医”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在全市通报: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医德医风败坏,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者;

      (五)未能带徒顺利结业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南阳市名中医”称号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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